學生急難濟助專區 (1090509董事會修訂通過)

申請辦法

目  的

關懷弱勢家庭學生因突逢變故,致生活、就學陷入困境,給予即時幫助,助其度過急難。

適用對象

家庭主要經濟來源者死亡、罹患重大傷病、失蹤、入獄服刑,或其他意外事件失去穩定經濟來源,導致生活陷入困境,而影響就學中之大專校院具本國籍在學學生(不含研究所、博士班、空中大學、空中大學附設行政專校及空中商專、25歲以上、年度家戶所得100萬(含)以上,或家戶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台幣750萬元以上之學生)。

申請項目及方式

(一)針對學生個人之學雜費、生活補助費等濟助
(二)由申請學校初核後,填具申請表(需加蓋學校關防)及檢附相關文件後,學校隨時向本會提出申請。休學學生不列入本會濟助對象。

申請條件及濟助原則

(一)限急難變故發生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且同一項變故發生之一年內以濟助一次為限。
(二)學校校內已核予急難救助金後,仍需救(濟)助者,由學校核轉送本會申請。
(三)當年度已領有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者請於申請書註明。

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校內已核予急難救助證明文件。
(三)國稅局前一年度已申報家戶所得證明及家戶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影本。
(五)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六)重大事故證明資料:如疾病診斷書、死亡證明等。
(七)學校訪談紀錄
(八)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無則免附)
(九)低、中低收入戶或清寒證明。(無則免附)

濟助金額及發放方式

(一)每一個案之濟助金額以新台幣參萬元為上限。
(二)由專人致送或學校轉送
(三)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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